2020年1月22日 星期三

109年保險法修法草案重點整理


保險法是在一九三七年通過實施,多數條文超過八十年未變動過,許多法條已跟不上時代。

暌違多年的保險法修法這次即將大翻修,是該法誕生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


可望下個月開議的立法院新會期審議。 

本次修法除了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險公司未來運作也更便利。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這次保險法修正共十三條、增訂五條、刪除兩條

包含保險利益、團體保險、複保險、契約撤銷權等。


目前保險實務上,保戶擁有「三天保單審閱期加十天撤銷期」的投保反悔時間

但若業務員未告知審閱期、保戶也不知情

立即簽約形同保戶放棄保單審閱期,常引起爭議。

此外,保戶收到保單簽收回條隔日起十天內,都有權要求保單契約無效

保險公司須退還保戶繳交所有保費,但過去未在保險法明訂。

這次修正草案刪除三天保單審閱期,明訂個人兩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保單撤銷期十四天

解決三天審閱期的爭議,保戶直接擁有十四天的保單反悔期,比起現行的契撤期要長。

三天審閱期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都要有審閱期,後來適用於保險契約

一九八六年台灣開放外商保險公司,有外商公司把國外行之有年的十天契撤期引入

主管機關認同這個做法,因此訂在示範條款,但從未明文立法

契約撤銷期再加上消保法的審閱期,實務上太繁雜,結合一起對消費者較好。


增訂被保險人有告知義務,當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時

過去常發生要保人不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病史,發生帶病投保爭議

修法後規範被保險人也有健康告知義務

被保險人也要在投保時,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體況、病史。

被保險人是否有告知義務是老問題

假設父親是要保人,他如何能回答女兒的身體狀況,被保險人沒有說明義務,會產生問題

但現行示範條款中,已有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都具告知義務

這次修法是將實務做法提升至法律層面。



現行保險法第16條針對「保險利益」,僅規定要保人對「家屬」有保險利益,保單才成立

但若子女成家遷出戶籍或沒有同住,產生是否具保險利益的爭議。

草案中修正,新增要保人對「配偶」、「直系血親」有保險利益

擴大保險利益的範圍,解決子女外出工作或結婚離家,影響保險效力的爭議。


團體保險為一較新型態之保險類型,但現行實務運作方式卻處處與法有違

囿於現行保險法之規定,限制其發展是否適宜,非無檢討之餘地。

企業作為要保人幫員工投保,但企業與員工沒有保險利益,現行保險法也未規範團保

雖目前實務上許多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險,在沒有法源依據下,員工可主張保單無效。

這次修法將團保排除保險利益,有了法源依據,企業幫員工保團險具正當性

但規範除死亡給付外,團保的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

避免企業自行改掉受益人的爭議。


現行《保險法》第1條定義,「保險」要經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費」後才成立

目前擬將保險契約定義改採「諾成契約」

也就是雙方都表達了立約意思後,保險契約就成立,不一定要在保險費支付後才生效。

而定義為「諾成契約」後,未來民眾投保是否不用再「親簽」?

也將擬以「其他核准方式」,例如生物辨識科技、指紋辨識、臉孔辨識等

將隨時代進步,與時俱進,但實務上仍需保險局核准。


保險公司可向公務或非公務機關申請查詢受益人聯絡方式

避免投保時要保人未填受益人聯絡方式,或受益人搬家變更電話號碼而找不到人

而導致理賠時保險公司無法落實保險法第29條第3項所要求之通知受益人義務

此項改動將對保險公司主動履約之能力有所增加。


修訂保險法38條複保險之規定,將現行法所採「比例賠償制」

改循德國保險契約法採「連帶賠償制」。

簡言之,在善意複保險之情況,保險人外部對被保險人連帶,內部則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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